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审核签发,并在15日内将居住证制作完成。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补领、换领的,签发时间变更为补领、换领签发时间,按更新后签发日期时限办理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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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审核签发,并在15日内将居住证制作完成。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补领、换领的,签发时间变更为补领、换领签发时间,按更新后签发日期时限办理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