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政和欣阳竹木有限公司等42户长期未实际经营拟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政和欣阳竹木有限公司等42户企业,连续2年及以上未年报、成立后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长期未申报,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政和欣阳竹木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政和县大坂农业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拟对政和欣阳竹木有限公司等42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志谦、黄静茵 联系电话:05993370876
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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