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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09-02 08:18 来源: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

检验依据

表1家用燃气灶检验项目

序号检验项目执行标准检验方法
1气密性GB 16410-2020GB 16410-2020
2热负荷GB 16410-2020
3离焰GB 16410-2020
4熄火GB 16410-2020
5回火GB 16410-2020
6干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GB 16410-2020
7温升GB 16410-2020
8耐热冲击GB 16410-2020
9耐重力冲击GB 16410-2020
10熄火保护装置GB 16410-2020
11闭阀时间GB 16410-2020
12热效率GB 16410-2020
13铭牌GB 16410-2020
14结构的一般要求GB 16410-202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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