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政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森林火险预警
5.1 预警分级
5.2 预警发布
5.3 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5.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5.5 火场预测预警
6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信息报告
7 综合保障
7.1 物资保障
7.2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县界森林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迅速、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政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森林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政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公安局、应急局、林业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日常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政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协调,相应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执行跨乡镇(街道)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3.4 专家组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响应级别及处置救援任务等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1)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2)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
(3)应急扑火队伍:主要由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等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4)群众扑火队伍: 以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主要承担扑救初发火、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乡镇(街道)调动增援力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扑火的由县政府或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紧急情况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先行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出增援需求,并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兵需求。
5 森林火险预警
5.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高森林火险等级的预警级别为橙色和红色。
5.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5.3 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5.3.1 黄色预警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无有效降水。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3)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县级森防指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传达到所属基层乡镇(街道)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2)县级森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林业部门和乡镇(街道)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人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乡镇(街道)森防指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位,森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5)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3.2 橙色预警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5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4)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连续5天出现3级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5)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6)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乡镇(街道)森防指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发布。
(2)各级人民政府或森防指应适时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3)各级森防办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灭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动态。
(4)各乡镇(街道)森防指应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辖区森林防火形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
(5)各级森防指应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7)林业部门和乡镇(街道)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基层护林员和瞭望台(哨)的瞭望员到岗,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8)林区有关防灭火责任单位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各项防灭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9)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结待命,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5.3.3 红色预警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迅速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2)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县森防办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4)县森防指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5)各级森防指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
(6)各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远程视频林火监测站和各瞭望台(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7)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中食宿,集结待命,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5.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5.4.1 应急结束
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5.4.2 工作总结
橙色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乡镇(街道)森防指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各乡镇(街道)森防办汇总情况后书面报送县森防办。
5.5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6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森林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扑火的由县政府或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油气传输管道、铁路线路、220千伏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移交火场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在6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森林火灾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力量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火场边缘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5公里以内且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在9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0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火险形势,组织协调综合性森林消防力量,调配扑火物资,督促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3)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增援扑火;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内全县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或某乡级行政区域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政和县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急扑火队伍等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做好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增援扑火。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且6小时内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森林火灾发生地乡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6)24小时内全县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或某乡级行政区域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1);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调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协调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县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3.7 特殊情形下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以下原则开展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联络联系,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落实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1)指导督促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物资、器材的储备,及时调配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等,以备随时应用。
(2)在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或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并视情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防控物资,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
6.4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以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试行)》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和“有火必报、关口前移、零秒共享”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防指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县森防指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森防指和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向毗邻的市、县(区)通报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邻省、邻市、邻县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7 综合保障
7.1 物资保障
7.1.1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1.2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便携式水泵1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群众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1.3 储备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加强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保障扑火需要。
7.2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要求,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可以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县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县界外火烧入或县内火烧出情况时,按签订的联防协议执行。
9.2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0月政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政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 分工
2.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
3. 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流程及内容统筹图
附件1
政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政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指示和县森防指工作要求;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通管办牵头,县应急局、林业局、工信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县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文体旅局、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做好舆情处置;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分级、含义,预警信号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可燃物
是指森林中一切可以燃烧的物质,包括乔木、灌木、草本、凋落物、腐殖质、枯立木等。
(二)森林火险等级
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分级,表示发生森林火灾危险程度的指标,共分为五级,自一级至五级,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三)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所发布的预警信号,共划分为中度危险、较高危险、高度危险、极度危险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其中橙色、红色为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四)预警区域
在未来一天至多天可能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对象区域。
(五)预警信号标识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是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用于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图形标识,依据预警等级的不同,使用相应的颜色和文字标识预警等级的不同。
三、分级
(一)依据预警区域未来一天至多天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的具体情况,将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二)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如下表:
森林火险等级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颜色 |
一 | 低度危险 | 不易燃烧 | 不易蔓延 | |
二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蓝色 |
三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黄色 |
四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橙色 |
五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红色 |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四、标识
(一)由森林防火标志、“森林火险”字样和表示危险程度的文字注记组成,用蓝、黄、橙和红四种底色衬托,分别作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标识。
(二)森林火险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未来一天至数天预警区域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林内可燃物可以点燃,可以蔓延,具有中度危险。预警信号标识的底色和文字注记采用蓝色,表示危险程度的文字为:中度危险。

(三)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未来一天至数天预警区域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预警信号标识的底色和文字采用黄色,表示危险程度的文字为:较高危险。

(四)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未来一天至数天预警区域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高度危险。预警信号标识的底色和文字采用橙色,表示危险程度的文字为:高度危险。

(五)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未来一天至数天预警区域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极大,极度危险。预警信号标识的底色和文字采用红色,表示危险程度的文字为:极度危险。

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流程及内容统筹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