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调小组成员
组 长:曹 斌 县委常委、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玉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兰桂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 组 长:陈诗豪 县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郑茂康 县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陈开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魏世美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副局长
许 丹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范厚彪 县熊山街道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叶斌锋 县公安局副局长
林明钦 县审计局副局长
陈四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家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必兴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香凯 县林业局副局长
叶伟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周 政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
陈英敏 县税务局副局长
范风鹂 国家统计局政和调查队副队长
占庆学 中国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副行长
余志良 南平银监分局政和办事处主任
吴 琴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吴辉胜 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董事
张晓红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由陈开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研究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申报中央、省级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提出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四)研究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房改工作历史遗留等重大问题。
三、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中心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导各相关部门相应工作;牵头各联审部门召开联审工作会,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库,并争取申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配置审核和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工作,协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保、人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部门核查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社区开展相关工作。
(四)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申报并下达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并按规定办理中央、省投资预算资金下达,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五)县熊山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协助住房保障中心开展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工作。
(六)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协调指导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七)县公安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九)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指导和督促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并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
(十)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指导农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一)县林业局:协调指导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二)县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
(十四)县税务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核查期内的报税、完税信息。
(十五)国家统计局政和调查队:统计历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与制定保障性住房收入标准。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负责指导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信息和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十七)南平银监分局政和办事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
(十八)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十九)县住房保障中心:协调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作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县本级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二十)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负责承担政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
政和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