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服务项目目录指南(一)
事项名称 | 办理结婚登记 |
事项类别 |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受理机构 | 政和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政和县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当事人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7、双方自愿结婚。 |
申请材料 | 1、当事人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军人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意事项:②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有出入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②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③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信息要符合结婚条件(未婚、离婚、丧偶),有出入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1、受理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本辖区户口,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婚登处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婚登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后再申请;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二)审核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三)登记进行登记,发放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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