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涉及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主要目的是证明享受政策的残疾人进行了就业登记(闽残联教就﹝2015﹞88号文在“补贴对象”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根据《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在进行就业登记后、就业状况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或年审。
2、以集体户或代理形式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和雇用残疾员工的补贴核定
在符合闽残联教就﹝2015﹞88号文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应把握三点:(1)必须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须提供有个人姓名、人员属性、缴纳标准的有效缴费凭据,或集体有效缴费凭据加有个人姓名、人员属性、缴纳标准的有效缴费清单,但不能仅仅是文字证明);(2)必须由个人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须提供写明社会保险费用承担方式的劳动合同、代理协议等材料);(3)必须个人提出申请(核定的补贴也须发放给个人)。
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是指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3.只缴纳了医保、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补贴问题
申请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此作为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缴费标准的基本依据。在具体办理只缴纳了医保、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补贴中,可参照当地人社部门对此类情况的处理办法,与人社部门做法保持一致。
4.已在人社部门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未享受医保补贴人员问题
闽残联教就﹝2015﹞87号、闽残联教就﹝2015﹞88号文均规定: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的补贴政策。对已在人社部门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人员,原则上应动员其也到人社部门申请医保补贴。对人社部门在审核意见中已明确注明未享受医保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据,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缴费标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可按闽残联教就﹝2015﹞88号文规定给予医保补贴。(但执行闽残联教就﹝2015﹞87号时,此类人员不能计入残疾职工数)
5.在省、市社保中心缴费人员能否补贴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缴费凭据载明事项符合要求的,可以给予补贴。
6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人员补贴前置审核问题
在省内异地、省外缴纳社保,在户籍地申报补贴的人员,可由申报人提交社保缴交地人社部门核查意见(未享受社保补贴证明),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按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核定补贴。
7申请时间
每年7月31日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8资金发放时间
每年10月底前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