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流程
一、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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