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的筹集
1. 从当年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中统筹600万元建立计生特殊家庭专项奖励救助基金。
2. 次年开始每年从各乡(镇、街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中按6%提取(含3%的计划生育的生育关怀基金)作为补充基金。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基金奖励救助的对象
1. 凡是户口在本行政区内,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殊家庭。特殊家庭是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2. 计生三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其它计生户)中的困难户子女考入一本二本大学的对象。
3.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计生三户。
4. 因计划生育工作受伤和遭受意外事故的工作人员。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基金使用条件和标准
1.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慰问金5000元;5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慰问金8000元;18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慰问金10000元。
2. 独生子女患有脑瘫、智残并被纳入县(区)残联医疗救助的,参考残联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3. 农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困难家庭、农村计生二女户困难家庭、城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低保收入的困难家庭,其独生子女和二女因病住院,治疗费超过20000元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比例补助报销后,其自费部分按10%—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 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或计生二女结扎户家庭,因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子女、父母)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5. 因落实计划生育节育和绝育手术,出现并发症或留下后遗症的对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符合的)给予适度补助。
6. 女方在45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用于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受助者达到领取保险金年龄的不再补助)。
7. 给予因计划生育工作受伤 、遭受意外事故的工作人员一定的困难补助。
8. 农村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计生二女结扎户的子女考入一本大学的奖励2000元、考入二本大学的奖励1000元。
9. 其他(计划生育工作突发事件)需要补助的特殊对象。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资格确认和审批
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的补助申报。由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依据、凭证、证明,经村(居)委会签出意见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调查报告,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进行初审,在当地乡、村公示七天无异议的,将初审材料签出意见报县卫计局复查(上报材料包括:初审意见表、综合材料、调查材料、公示结果、独生子女证件及有效原始依据、凭证、证明等)。
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的使用审批。每年按季度申报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县卫计局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县卫计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的档案管理。县卫计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保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对象永久档案。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的管理
1. 基金全权委托政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年利率按9%计算所得,作为奖励救助基金使用。
2. 由县卫计局设立“政和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核算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救助对象确认条件和救助金发放,必须张榜公布、逐级审批、并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直接补助”的原则,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保救助政策顺利实施。
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奖励救助对象资格初审,县卫计局负责复审及资金筹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救助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5.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审计、财政和卫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每半年核对账目一次,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
6. 领取奖励救助基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救助政策待遇。由县、乡两级卫计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救助基金上缴财政专户。出现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奖励救助基金的,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救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救助基金的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由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