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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森林防灭火协同调查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法推进森林防火,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特制定以下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会商群,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和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联络员)加入工作群。县森防办在工作群内实时通报全县火情热点和森林火灾信息。

(二)县公安局负责汇总全县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情况, 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通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大影响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县林业局负责汇总全县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查处情况,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乡镇(街道)通报,重大影响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

(三)根据需要,县林业局按规定向县森防办提供地形图、地理信息、森林资源数据等森林防灭火相关信息。县林业局指导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向县森防办报备炼山造林、疫木烧除等野外用火审批情况。

(四)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双方主动对接,相互通报,实现工作信息及时共享。

二、工作配合机制

(一)联合宣传教育。每年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后,由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在人力保障、车辆支持、火案警示宣传上予以支持和协助。适时联合召开相关会议,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围。

(二)联合督查检查。每年重点防火期内,在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两会等重点时段以及高火险等级时期,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相关领导带队,采取“四不两直”形式,深入基层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三)联合应急处置。发生森林火灾后,各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当地应急扑救队伍前往火场;县林业局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域森林植被等林业相关资料;县公安局在接到火情通报后,立即调度和督导森林火灾发生地派出所迅速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县森防指按照《政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必要时成立联合火场指导组,靠前指导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联合调查评估。对辖区内发生森林受害面积300亩以上的较大森林火灾和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牵头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工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和各乡镇(街道)派员组成。调查评估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五)联合召开会议。一是联合会商。每年进入重点防火期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会议,针对高火险等级的防火形势和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加强部门联动、分析防火形势,共商对策,形成合力。参加会商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和乡镇(街道),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指挥部成员单位范围内扩大。二是联合部署。针对一些高火险等级的防火形势和重大问题,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名义召开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会,必要时,可提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出席。

三、工作报告机制

(一)由上级联合部署的专项工作,信息归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和各乡镇(街道)分别调度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按照文件要求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汇总后统一上报。

(二)每年12月30日前,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和各乡镇(街道)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报告全年森林防灭火工作履职情况。

(三)由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分别组织开展的森林防灭火督查工作,督查情况及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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