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2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建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业实际,制定《政和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加快提升我县建筑业行业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三、主要特点
《政和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共有七大项12小项内容,涉及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吸引县外企业落户、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
四、期限范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本县企业,最高资质晋升为甲级(一类资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吸引县外企业落户
外地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一类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总部(法人机构)迁移到本县,进行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和再创业发展,并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本县的,有1年以上经营业绩且为我县财政收入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本县企业晋升资质标准给予奖励及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投标时将民营龙头企业列为招标参考因素。采用邀请招标的,就地就近择优选取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参与的,业主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四)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对本县企业在我县注册并有1年以上(含1年)经营业绩的,在南平市区域内承建(需签订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首次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按照相关标准奖励6至50万。
(五)发展壮大总部经济
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并在用地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省、市人才认定,并按照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给予享受人才优惠待遇。
(六)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行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严格落实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在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扣分机制,并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七)其他相关措施
主要包括各项奖励或补助的申请条件、兑现等内容。
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六、注意事项
1.凡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买标、串标、恶意投诉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虚假进项抵扣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退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和补助的,责令退回,依法处理。
2.根据《福建省建材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的,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3.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被省或南平市或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质量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4.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5.在本县区域范围内,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考核被监管部门连续2次被评为不达标的,自第2次被评定为不达标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6.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或南平市或我县住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查处结清农民工工资期间及查处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7.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因其他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8.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和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判定为D 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9.其它存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得享受的情形。
七、关键词解读
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省、市人才认定,并按照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给予享受人才优惠待遇。企业负责人、高级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参照当年政和县招生委员会发布的招生工作方案中照顾政策给予政策优惠。
上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有建立企业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高级专业人员是指高级职称以上或一级建造师以上且在技术、生产、安全等负责人岗位任职时间满一年的在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时间满一年的副职及以上在职人员;突出贡献企业是指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政和县住建局 0599-332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