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和县乡镇实行“房票”安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和县乡镇实行“房票”安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政和县旧城改造片区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具体类型
(一)适用范围:政和县中心城区之外的4个镇、5个乡。各乡镇需列入征迁范围的,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两委会初步确定,上报县城乡更新品质提升指挥部确定并公布。
(二)农村村民应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的具体类型如下:
1.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政府公建项目建设或成片开发需征收的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按项目征收方案的补偿标准并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农村村民应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
2.因实施“造福工程”搬迁,农村村民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农村村民应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
3.因实施旧村复垦项目(已列入立项审批的优先),农村村民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并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农村村民应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
4.因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需拆除,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
5.农村村民因地灾搬迁,应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
(三)经征迁后农村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二、奖励办法
(一)原有的乡镇征(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上浮30%作为“房票”安置奖励基本依据,原则上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二)成片开发征迁面积达1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按时整体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在5000-15000平方米之间,且按时整体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房票”申请和发放
(一)申请:农村村民申报使用房票安置,需以整栋房屋为单位。农村村民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选择“房票”安置和奖励的,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房票”申请,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填写《“房票”安置奖励申请书》。
(二)审核:村委会负责按相关要求对农村村民申请“房票”事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村民申请“房票”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并在该村委会驻地和宅基地所在自然村同步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负责对农村村民申请“房票”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签《“房票”安置奖励审核意见表》。
(三)审批及签发: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县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并参照《政和县旧城改造片区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房票”安置奖励审核意见表》,签发“政和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安置房票”。
(四)“房票”发放实行“一户一票”,以农村村民户口本为准,原则上每户发放一张“房票”,发放对象为宅基地使用权人。若该农户中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申请分户分割发放,但发放对象均应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
(五)乡镇房票的制作、发放、兑现由各乡镇委托县国投集团统一实施。
四、其他
已享受“造福工程”、旧宅基地复垦、危房改造、地灾补偿安置的不列入“房票”安置奖励范围。片区已完成整体征迁任务的不列入房票安置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县政府指定机构负责解释。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