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和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和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政和县旧城改造片区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是地方政府、国企等部门将各类征迁、安置、奖励等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适用于政和县行政区内各级政府、管委会、国企支出责任的相关结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国企出资的拆迁安置补偿;
2. 土地、危(旧)房收储补偿;
3. 人才引进政策中的“房屋”奖励;
4. 整村、地灾点搬迁补助;
5. 耕地复垦补偿;
6. 宅基地退出补偿;
7. 农村征占林地补偿;
8. 农村征迁回拨地、留置地补偿;
9. 库区移民搬迁等。
(三)房地产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可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
二、房票安置
(一)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自行购买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市、区)、武夷新区〕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等。
(二)房票安置是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予以奖励,并直接计入房票总价值,不得变现。
(三)以下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可计入房票面值金额: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等。
三、房票取得流程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且房屋搬迁腾空,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证明,县政府指定的机构给予发放房票。
四、房票金额确认
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办法计算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部分等,各分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票面分别标注基础补偿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票面金额不计息。
五、房票安置房源
(一)兑现房票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订房票安置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二)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
1.南平市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被征收人应在政府公布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名录库中选择,新建商品房项目名录库具体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
2.南平市辖区不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出售的国有资产房源。
六、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得抵押、不得非法套现。
(二)房票由房票管理机构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证明发放房票。
(三)房票转让。每张房票仅限转让一次,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经县政府指定的机构登记后产生法律效力。各片区负责校核信息真实性,协助县政府指定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房票拆分。房票允许拆分,被拆分后的房票持有人只限于被征收人(含产权共有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五)房票使用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继承房票使用人。
(六)房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房票使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及其车位与附属用房,以及国有资产房源,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八)房票使用人不得在房票有效期满前申请兑付现金。房票使用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房票使用人出具重大疾病证明后,可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九)期满处置。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的剩余部分,在房票到期后,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兑现货币,兑现货币部分不得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七、房票使用操作办法
(一)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南平市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二)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的房票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价。
(三)房屋买卖双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向南平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将本实施细则实质性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范围。
(四)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时,可选购一套或多套商品住宅,原则上应先全额扣除第一套商品住宅的金额,房票金额有结余的,剩余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直至房票金额清零。
(五)银行、房管部门、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税务等相关部门须认可房票在购房中等同于现金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但未兑付的房票金额,可视为其所售项目应监管的监管资金额度,出资部门兑付后,其中期房购房款必须转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账户。
(七)使用房票购置商品房房源的各类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八)跨县(市、区)使用的房票核算结算,依托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跨区域房票核算结算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专户统一核算结算房票,跨区域使用的房票由市财政局统一核算结算。跨区域使用的房票,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由发放地和使用地各承担50%。由市级财政统一核算结算,一年结算一次。
(九)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住房后,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同已落户房产片区,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受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八、房地产企业准入机制
(一)参与房票购房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愿报名为原则,具体名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定。
(二)已准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的房源必须是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同时明确对房票使用人的特定优惠幅度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准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房票工作,已报名准入楼盘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房票的各项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尽力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优质商品房和优质服务以及优惠价格,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九、乡镇(街道)征收安置中的房票使用
各乡镇(街道)在征收过程中,房票发放和房票资金兑付以各乡镇(街道)为主体,遵循“谁发放谁兑现”原则,鼓励创新拓展房票使用范围,应当根据负责的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征收安置资金状况,待征收的农村土地房产情况,结合本项目各项征收安置补偿金计算方式,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具体方案。
十、房票结算办法
(一)房票印制、房票结算窗口设置及房票核发结算工作,具体由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县财政部门负责房票资金筹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资料到县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备齐以下资料进行结算:
1.房票结算申请表
2.购房房票
3.房票购房金额的收款收据
4.购房合同及网签备案证明
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购房楼盘的预售许可复印件
(三)自结算手续提交起一个月内,县政府指定的机构完成房票使用额度兑付,并将房票使用资金汇入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
(四)房票使用对象是现房房源或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房源,购房款按上述相关规定兑付,将房票结算房款直接转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十、其他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县政府指定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1.参与房票购房活动房企报名表
2.房票安置确认表
3.房票购房消费表
4.房票结算申请表
附件1
参与房票购房活动房企报名表
序号 | 参与企业 | 参与楼盘 | 具体房源 | 交房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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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房企报名参加房票购房活动的,悉知并自愿遵循房票兑付规则,一旦准入,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逾期交房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
附件2
房票安置确认表
征收项目: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征收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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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协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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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房屋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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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金额(房票安置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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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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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将补偿款以房票形式用于购买一手商品房,由县政府指定的机构与房地产公司按房票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 年 月 日 |
县政府指定的机构:
附件3
房票购房消费表
征收项目: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征收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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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协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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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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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金额(含房票安置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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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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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指定的机构 | 签发人 |
---------房票(消费联)----------房票(消费联)-----------房票(消费联)
房票编号: 第一套购房记录: 可用金额: | 房票编号: 第二套购房记录: 结余金额: | 房票编号: 第三套购房记录: 结余金额: |
楼盘: 房号: 车位号: 附属用房号: 总房款: 使用金额: 被征收人确认: 房企确认: | 楼盘: 房号: 车位号: 附属用房号: 总房款: 使用金额: 被征收人确认: 房企确认: | 楼盘: 房号: 车位号: 附属用房号: 总房款: 使用金额: 被征收人确认: 房企确认: |
附件4
房票结算申请表
房票编号 |
| 房票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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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结算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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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使用对应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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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总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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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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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使用金额(大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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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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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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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需提供资料; 1.房票 (消费联和企业联): 2.相应房票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 |||
县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