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基层综合执法保障机制,更加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及《中共南平市委编办关于开展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南委编办〔2022〕8号)的规定,横向对比南平市另外9个县(市、区)赋权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二、目标任务
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推进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三、主要特点
《决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厘清职责边界。通过收集各乡镇(街道)建议调整事项的基础上,先后征求赋权有关部门、有关县领导意见,并报司法局法制股审核,有针对性的对赋权事项进行调整,更能帮助乡镇(街道)、各赋权单位理解职责边界。
二是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统筹现有派驻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未收回的执法事项中,对于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原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全力推动落实。
四、期限范围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政人综〔2022〕66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正文部分:
(一)具体赋权调整情况,调整后赋权事项清单及具体赋权单位详见《政和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24)》和《政和县赋予熊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2024)》。
(二)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县直赋权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三)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统筹现有派驻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要按照“应考尽考”原则,鼓励符合要求的干部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四)未收回的执法事项中,对于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原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全力推动落实。
(五)涉及调整变更的赋权事项,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
(六)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政人综〔202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附件1为政和县人民政府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2024),附件2为政和县人民政府赋予熊山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2024)。附件1、2均包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型、原实施主体、赋权后的实施主体、赋权形式、备注等8个栏目内容。
六、注意事项
涉及本决定赋权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的,相对应的赋权事项同步调整。
七、关键词解读
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县直赋权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共政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0599-332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