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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24-05-22 16:53 来源:政和县城市管理局 访问量:
陈**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养宠物犬治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根据办法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宠物犬饲养人对宠物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市容环境卫生影响未立即自行清除的情形,立即进行劝导,并告之相关规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但目前缺乏对流浪犬处置的依据,因此我局将全力配合社区尽可能寻找到犬只饲养人,确保宠物犬、流浪犬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2、依据《中共政和县委办公室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和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委办〔2019〕25号)的相关规定,未赋权我局关于宠物犬管理的相关权责,因此,对宠物犬的整治不属于我局职责范畴。 

3、目前,我省正在拟定《福建省城市管理条例》,现已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里面有包含犬类管理相关内容,但主管部门并未明确,而且犬类管理涉及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各部职责权限不清,难以形成合力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导致犬类管理长期处于缺位和真空状态。 

4、您的建议是我县亟待解决的一项工作,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的要求,我局建议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紧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养犬管理办法,明确养犬管理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范畴、如何监管处置、处置方式方法等。如有犬类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我局会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局会继续依据《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加强对宠物犬日常巡查力度,发现影响市容环境不文明行为的进行劝导。对当场发现的不文明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清除;对遗留的,及时联系环卫公司进行清扫;依法对拒不改正的进行处罚。同时,组织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依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结合《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犬类管理的宣传。

  政和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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