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政和县实际,按照程序开展盘活工作,制定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有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节约集约高效配置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助推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过程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局、政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拟定实施方案初稿,向县司法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后完善形成,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后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3.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4.建筑容积率未达到出让规划条件标准的70%;5.工业企业厂区内空闲土地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3.3%但未超过70%,实际投资超过约定投资计划的25%;6.单个项目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且无后续发展潜力的(不含农副产品加工业);7.停产停业达3年以上的。
(二)期限: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内容
(一)《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共五个部分。分别是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实施盘活的原则、盘活方式和处置程序。
(二)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其中闲置工业用地有三种标准、低效工业用地有四种标准。第二部分实施盘活的原则共三条。第三部分盘活方式,主要有三种:闲置土地处置方式、低效用地处置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盘活方式,其中: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有三种情形、低效用地处置方式四种情形;第四部分处置程序: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收购方式处置程序;第五部分其他。
六、注意事项
(一)闲置工业用地、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和处置,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构筑物、附着物、合法建筑物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确定。
(三)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五年,由政和县自然资源局、政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本方案所指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下的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秀平 (政和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
联系电话:0599-333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