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政和县第三中学收取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建议的函》收悉。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2〕50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政和县第三中学高中学费和高中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仍按南政价〔2008〕99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650元/生·学期。
二、6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40元/生·学年,8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学年,安装空调收费按照闽价费〔2012〕29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内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除超定额水电费外(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学校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政和县第三中学应严格按照《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政价〔2015〕19号)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2024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政和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政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政价〔200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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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政和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