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政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政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解决住宅在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以及改造资金问题,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以及《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一)交存标准
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执行标准为:
1.多层住宅(步梯,含经济适用房)2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30元/㎡;别墅类40元/㎡。
2.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方式
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为: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县各代管商业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约定,并提供分户账面的资料,购买人自行到县各代管银行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验。
(三)账户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管,在所在地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2.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确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专户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继续接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计局、财政局的监督。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分摊原则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专属部分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部分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单幢住宅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使用办理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列支;
5.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6.业主委员会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管理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所代管专项资金年利率值不低于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收益平均利率值,实现持续滚动发展,专户管理银行应在每年年末将增值收益分摊到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
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应当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县财政局申请补建,业主、售房单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以及《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