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政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政和县石屯镇交流中心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地块编号、位置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政和县石屯镇交流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地块编号:政和县石屯镇交流中心建设项目。
位置:位于石屯镇松源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石屯镇松源村集体土地1.8224公顷。其中:水田0.6256公顷;茶园0.3855公顷;其他农用地0.3826公顷(农村道路0.0813公顷,沟渠0.0464公顷,设施农用地0.2329公顷,田坎0.022公顷);村庄建设用地0.4287公顷。
经土地现状调查,石屯镇松源村涉及1.69公顷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未进行分户,不涉及村民个人承包土地。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人综规〔202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松源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1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茶园、农村道路、坑塘水面0.48。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文件执行。涉及房屋拆迁的由所在地石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本次征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7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政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石屯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8〕213号)和《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人综〔2012〕82号)等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农业人口,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具体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用(18000元)后,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石屯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石屯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