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规定,总结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所列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全文在“政和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enghe.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若有疑问或意见,可通过“政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反映或直接与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胜利街319号
电话:0599—6053969
邮编:353600
电子邮箱:zh3322993@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我局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完善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公开平台,助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条,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2024年,我局全年无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及时更新调整信息,做到全公开、真公开、硬公开、常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知情权,进一步增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加强对政务公开网站、“政和建设”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认真履行“三审三校”工作程序,严把政治关、文字关。
(四)平台建设情况。按照“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采用常年公开、定期公开、不定期公开、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公布更新,及时调整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悬挂横幅、公告栏、LED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开展平台建设,使广大群众能够便捷获取政务信息。及时调整信息公开目录,落实专人每天查阅对外工作邮箱,定期清理邮件,及时处理咨询、投诉信件,完成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维护工作。
(五)监督保障情况。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以项目化开展督查督办,确保住建领域政务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主动公开。及时梳理更新信息公开目录,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六)信息公开情况。2024年,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县政府设立的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重要会议信息等公开专栏,将政务公开向更深的层次推进。根据上级要求,2024年,我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公开信息均严格落实信息自形成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的规定,保障信息时效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规定,总结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所列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全文在“政和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enghe.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若有疑问或意见,可通过“政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反映或直接与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胜利街319号
电话:0599—6053969
邮编:353600
电子邮箱:zh3322993@126.com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并得到落实,但同时也存在问题。我局部分股室和部门单位仍存在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和组织不够紧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够丰富的问题,创造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法还不够多,信息公开形式仍须来断拓展等。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政府公开的新办法、新举措,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公开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把控好公开内容的收集与审核,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政府公开公开保密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使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度,我局未出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所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