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卢海淋与你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争议案件,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委对你公司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聚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卢海淋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152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政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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