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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教育局  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和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2025-07-08 17:10 来源: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政和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政和县教育局       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政和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
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校园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纵深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特建立政和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人的界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为具备法定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二、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1.拨打教育行政部门0599-6052072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2.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市场监管部门的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

  三、投诉举报奖励受理事项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7.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8.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9.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四、奖励标准

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五、投诉处理流程

  1.初步核实:相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线索后,应在 5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投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移交调查:若投诉信息基本属实,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深入调查。移交时间应在初步核实完成后的5日内完成,并做好交接记录。

  3.调查处理:执法部门收到移交线索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需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结果反馈:执法部门在完成调查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反馈方式可根据投诉人选择的方式进行,如电话、邮件、书面等,反馈时间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0日内完成。同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跟踪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六、权益保护

  1.投诉人权益保护: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投诉人保密。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投诉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投诉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相关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诉人免受打击报复,若发生打击报复投诉人事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被投诉人权益保护:依法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因不实投诉举报造成影响的,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时协助被投诉人予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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