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出台2026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工作办理通知单2025N1982号)和《南平市2026年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政和县2026年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为推动我县2026年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全面完成2026年南平市下达我县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三、工作进展
该措施由政和县农业农村局拟定初稿,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于2026年1月23日县政府常务会通过,2026年1月28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6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
五、主要内容
(一)支持复耕撂荒耕地,提升土地产能
推动集中连片撂荒山垅田恢复粮食种植,对复垦复耕面积达30亩及以上的种植主体(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按不高于8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已在“农事直通”系统登记、包括2024—2025年已完成整治的撂荒耕地,鼓励种植主体连续种植粮食作物,形成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不高于300元/亩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土地集中流转,促进粮食种植
引导耕地资源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对2026年起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须经乡镇土地流转平台登记,并由乡镇/街道流转中心鉴证)用于种粮、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元/亩的一次性流转补助。
(三)推进粮食规模经营,提高种植效益
支持耕地向规模化种粮主体集中。对再生稻规模种植面积达30亩及以上的,按每亩不超过200元予以补贴;对双季稻规模种植面积达30亩及以上的,按每亩不超过300元予以补贴。
(四)扶持粮食品牌创建,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当年度新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粮食生产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第三方认证费用);对当年度新获评“福建名牌农产品”“福建十大区域品牌”的粮食生产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推进粮食烘干中心建设,保障产后处理能力
对新建粮食烘干中心的经营主体,日烘干能力达到60—90吨、90吨及以上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水稻良种烘干点的经营主体,日烘干能力达到20—40吨、40吨及以上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烘干点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的补助。
(六)扶持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粮食产业
对当年度优质稻谷收购量达到300吨(含)—1000吨、1000吨(含)—3000吨、3000吨(含)以上的粮食收购主体,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3万元、5万元的收购补贴;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七)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巩固耕地质量
县级财政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建立健全项目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八)健全粮食生产风险保障机制
完善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县级财政安排20万元,采购可满足1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需求的应急储备种子,专项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鼓励投保水稻种植(制种)政策性保险,保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35%、35%、5%、5%,种植主体自负20%。
(九)推动种业振兴,支持制种产业发展
对经本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实际制种主体,给予最高每亩100元补助,其中制种所在乡镇(街道)最高每亩50元,制种企业或制种户最高每亩50元。杂交水稻制种户同等享受粮食生产相关扶持政策。
(十)引导农林人才返乡入乡,服务粮食生产
深入开展“到南平去,助乡村兴”活动,吸引农林类大学生来政和参与粮食生产等乡村振兴实习实践,并制定专项奖励政策。鼓励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岗位,吸纳农林类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乡镇叠加扶持,形成政策合力
各乡镇(街道)应在落实县级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粮食生产配套扶持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户和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共同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撂荒山垅田:指在山垅田利用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由于主观原因放弃耕种而造成的山垅田连续两年以上处于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状态。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礼华,联系电话:13305097708,联系人:李敏欣,联系电话:18020980028,邮箱:fjzhnyj@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