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持续激发企业活力,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24〕2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县制造业企业发展,依据原《政和县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九条措施》修订,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政和县关于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措施》),旨在通过系统化、精准化的政策引导,促进我县工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制定《措施》目的是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经济朝着创新驱动、结构优化、绿色低碳、效益提升的方向加速转型,引导和激励企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升级,强化创新驱动与品牌建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从而全面提升县域工业的综合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全面提升县域工业的创新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政和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三、工作进展
本《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经与省市工信部门沟通对接,参照兄弟县市有关做法措施,会同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多方商议,形成《措施》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措施》中各有关部门意见,并报送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法律审核和公平性竞争审核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印发《政和县关于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按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补助事项“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主要内容
《措施》根据南平市及其他县市现行政策措施,结合政和实际,制定本地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措施具体细则。《措施》共分六大部分、16项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技术改造。对当年新购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2.促进精益管理。对新签约入驻企业投产当年新购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5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车间符合6S管理标准要求,设有封闭式观光通道的,按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以合法票据为准)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3.支持盘活资产。对自行重组、通过购得法院拍卖的不良固定资产或收购贷款银行推荐的不良企业后,重组成立的新的制造业企业,在企业正式投产后给予扶持。
(二)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4.培育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复评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5.鼓励申报专利。对企业单个技术发明投入1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与该项发明专利关联的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主营产品销售额30%以上的,给予该项发明专利研发经费30%补助,每家企业单件发明专利奖补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一年发明专利奖补不超过15万元;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专利奖评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专利特等奖的企业、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6.强化标准引领。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提出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7.鼓励质量评选。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南平市政府质量奖、南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三)加速企业绿色生产
8.推动绿色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9.节约集约用地。对工业企业新建四层(含)以上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制造的,其四层以上部分予以相应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强化企业品牌建设
10.支持参展宣传。支持企业(含工贸企业)参加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省内、省外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给予补助。
11.促进打响品牌。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福建省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12.鼓励升规纳统。对当年度新建投产纳统的工业企业,首次“下转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省级新增纳统奖励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对工业企业改(扩、迁)建厂房、改造生产线,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发挥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使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行转贷不增设约束性条件。鼓励通过股权债权投资、厂房代建、融资租赁等方式,促进企业“轻资产化”运营。
14.降低物流成本。对年度物流费用分别达100万元、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年度5万、1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开放合作
15.塑造外资吸引优势。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对新成立外资企业首次外资到资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16.推动外贸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含工贸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给予补助。对企业(含工贸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的10%补贴。
六、注意事项
(一)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措施》多项奖励或补助条款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各项补助奖励的主体,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违规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晋华,联系电话:19059101213
邮箱:jmj3336019@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