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要求,结合《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政发科〔2024〕84号)批复,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重新制定,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二、免费内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三)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政和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表格可到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社会事务办审核盖章,由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三)无名尸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民政部门代为办理。
(四)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殡仪馆按我县免费标准报销。
四、资金安排、结算方式
县殡仪殡应填写费用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并附免费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县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县财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县殡仪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惠民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推诿、不刁难,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殡仪馆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困难群众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予以追讨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府的意见》(政人综〔2013〕39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