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殡葬改革成果,增加获得感,根据省民政厅等17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进一步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范围从城乡困难群众向全县户籍居民全覆盖的普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政和县户籍的居民(含在外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政和县户籍的居民)。
二、免费内容
(一)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二)遗体接运费;
(三)馆内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四)一年内骨灰暂存费;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县殡仪馆办理免费申请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按要求如实填写《政和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免费对象(死者)生前有效证件,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无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政和县殡仪馆按我县上述免费项目标准据实结算,超过部份不予结算。
四、资金安排、结算方式
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殡仪馆每月月底应填写费用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并附免费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县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县殡仪馆。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责任。县财政、审计、发改科技、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殡葬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职能,建立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推诿、不刁难,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督促殡仪馆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居民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不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追回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宣传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